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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应将“48小时”定为放弃救助的期限

在面对紧急情况的救治决策时,家属常常处于艰难抉择的境地:持续救治将无法获得工伤认定,而一旦放弃治疗则可获得相关权益。这种两难局面不仅令家属苦苦挣扎,更猛烈地引发了对于“48小时”工伤认定条款的合理性与人性化的质疑。根据华商报大风新闻的报道,贵州茅台集团的护士陈佳佳在工作时,突发脑出血和急性脑疝,医院迅速发出了病危通知,并为她安排了开颅手术。然而,经过十天的抢救后,专家诊断她已脑死亡。家属在悲痛欲绝之下将她接回老家,不幸的是,这位年仅30岁的年轻生命在到家后的短短5分钟内便停止了呼吸。遵义市人社局随即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,因抢救时间已超过48小时而拒绝了工伤的认定。

“48小时”条款在立法之初的目的旨在“扩大保障”与“平衡风险”,使得工伤保险不仅能够涵盖由工作原因引发的意外伤害,也能对与工作强度和压力相关的突发疾病提供保障,这一举动突显了立法的“以人为本”理念。然而,当这一看似清晰的规定落到具体个案时,却容易转化为一种生硬的“一刀切”执行。陈佳佳的母亲林女士在接受采访时指出,专家曾告诉他们,她的女儿在未满48小时前便已离世,但家人无法在这样短的时间内做出放弃的决定。因无法放弃亲人、无法割舍的情感,使得后续超时抢救成为了工伤认定的障碍。对此,网友们的感慨也时刻提醒着大家:“这分明是在让家属在痛苦中反复煎熬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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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人关注的是,最高检最近发布了涉及吴某平工伤认定的行政抗诉案件,其中将吴某平死亡的不可逆时间视为真正的死亡时间。由于医生宣布的临床死亡是基于家属未放弃救治而发生的,因此最终支持了工伤的认定。最高检指出,《工伤保险条例》中设定“48小时”条款的初衷,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而非让家属在“放弃治疗以换取工伤的认定”和“坚持治疗导致失去权益”之间左右为难。 球盟会

以陈佳佳的案件为例,她在工作现场发生脑出血且接受了急救手术,却因技术设备维持了心跳而被否定了其在岗位上突发疾病的事实。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医学常识,并且偏离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本意,即保障劳动者的权益。在司法实践中,我们已开始看到以脑死亡作为标准的工伤认定突破,以及结合实质抢救与连续抢救的认定。因此,立法和行政认定的调整势在必行。“48小时”这一条款的审查应更侧重于人与工作的关系和保护个体权益的初心,而非只关注冰冷的时间界限。

为此,“48小时”条款亟需细化:可以将初次诊断和实质抢救时间作为计算的起点,以脑死亡或不可逆状态作为死亡判断的重要依据;同时,对于因转院延误、医院条件等非家属原因导致的超时情况,不应由家属承担不利后果;此外,对于在岗位上突发疾病且在48小时内已无存活可能的情况,均应认定为工伤。那些在工作岗位上遭遇突发病症的劳动者,更是理应得到合理的工伤认定,至少应将其在岗位发病作为重要的推定因素。

“48小时”这一规章不应使人心寒,亦不可违背人性的基本原则。通过适度的细化与人性化的考量,工伤认定制度将更能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更坚实的保障。 球盟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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